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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时间:2018-06-13 15:24:50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马宪春 - 小 + 大



 

2、歪曲清楚的事实:

2.1 裁决书4基本事实4.2中表述“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事实是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企业。争议域名的ICANN“顶级域名国际证书”清楚地显示“”(附件2) ,并且由九弟新媒作为证据提交到了仲裁中心(附件2,答辩书附件2),同时提交的还有企业营业执照(附件1,答辩书附件1)。另外,这个信息在域名的whois中很容易查到:所有者 Ning Bo Shi Zhen Hai Jiu Di Xin Mei Ti She Ji You Xian Gong Si (附件10)。

2.2  那么,行政专家为什么说“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呢?这里暗藏着明显的偏袒与不公,陷被投诉人于不利地位。

专家称“本案中,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中的“novotel”由“novo”和“tel”组成,其整体含义是“新通讯”,即“新媒体通讯”的缩写。专家组认为这主张难以令人信服。”难以相信,结论就是不信,以此做出裁决,恐怕会是错误的推论。

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

请看关于novotel含义解释

按照中国的习俗,孩子名字随意起,父母说了算,不能你不理解就不叫,就改名。域名也是一样。文化不同,理解不同,这也很正常,但我要尽量再解释一下:

(1)先看一个合成词:scitech,在中国,它的含义是科技,打开网址http://scitech.people.com.cn/ 就见到

这是中国的。

另一个外国网站https://www.scitech.com/ 是IT行业的科技公司。

这是世界的。

由此可见,这个词scitech作为域名,含义是sci + tech = science + technology = 科学 + 技术 = 科学技术 = 科技。

你专家可以不理解,但并不妨碍别人家使用。

(2)另一个单词novobiocin,网上百度可以查到,词典上也有,含义是新生霉素。分开是novo + biocin,novo =“新”的含义充分体现。

 

(3)用novo开头做域名的novocurehttps://www.novocure.com/about-us/

“Novocure sought to develop a new way to treat solid tumor cancers.”(NovoCure新治疗公司,探索治疗实体瘤的途径,该公司2018年2月22日,获得了一项1.5亿美元的融资)域名novo-明确地表达出了“novo = new = 新”的含义。

(4)tel是 telephone,television 等的简写,更重要的是,.tel还是一个域名后缀,是全球第四大商业顶级域名,含义是代表所有通讯。

访问https://baike.baidu.com/item/.tel/2286014?fr=aladdin 便知。

tel如果用在域名前缀上会价值巨增,因为域名后缀做域名前缀是非常有创意的组合。.tel还有一个亮点是“域名不对商标进行保护,先到先得,不支持商标域名仲裁。”

用tel结尾做域名的案例allytel:http://www.allytel.com/  北京强科技有限公司……呼叫中心系统提供商……通信办公自动化……。域名-tel体现了企业网站的通属性(附件14)。

(5)通过上面简单案例分析,是不是很自然就可以得出 novotel = novo + tel = 新 + 通讯 = 新通讯,新通讯是新媒体通讯的简称,属于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的业务范畴,是不是很合理呢?因为凡是和新媒体相关的,九弟新媒都可能会研发,虽然现在是初创公司,但谁也不知道几年以后企业能发展多大!

如果是个人持有novotel域名,就算解释合理,令人信服,又怎样能证明合理持有呢?可见专家陷阱挖的很深啊。

2.3  至于“被投诉人称争议域名未来用于新媒体通讯、软件及硬件设计等领域。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这种要求未免太过分,公司的业务与发展没有必要提前对外公开,况且九弟新媒又不是上市公司。

2.4  “被投诉人声称注册了一家中国公司,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营业执照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已经在答辩中提供(附件1,答辩附件1)。为什么视而不见呢?这和前面的叙述“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一脉相承。都是有意歪曲事实,置被投诉人于不利境地。

2.5  “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其他业务的材料及将被对争议域名用于善意的主题服务信息。”争议域名网站没有发布对Accor SA恶意侵权信息既是善意。难道还要新通讯网站给Accor SA酒店做广告?

2.6  不知是粗心大意还是故意歪曲事实:

裁决书5B“被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为被投诉人初创公司名称的简称”。

答辩书中从来没有这样叙述,公司简称是九弟新媒,9dxm(或9dnm)。Novotel(新通讯,新媒体通讯的简称)是公司待开展的项目。九弟新媒虽是初创公司,但业务范围广泛,发展前景无限,为将来准备域名这是所有优秀公司都该做的事情,因为域名是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裁决专家如此粗糙不负责任,或者是有意歪曲novotel的设计含义,把其解释为公司简称,制造混乱,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只看仲裁书就会认为九弟新媒无理取闹。这怎么可能公平公正?

因此,裁决是无效的。

 

3、裁决量刑过度:

裁决结论正确与否姑且不论,就裁决结论本身也有不当之处。

在裁决书5A“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 在裁决书7专家的裁决是“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转让”和“转移”是两个不同程度的概念。

“转让”的中文含义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应享的权利让给别人”,持有人是有权利的,是有条件的让,一般是指有偿让予转让可以在让出中获得利益补偿。

详细解释请看百度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D%AC%E8%AE%A9/4294706?fr=aladdin

“转移”的中文含义是“将某物移动到某地”,没有附加含义和条件。

详细解释请看百度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D%AC%E7%A7%BB/10973370

由此看来专家裁决超出了投诉人的请求,即便是裁决正确,也是加重了量刑,有失公允。

裁决是无效的。

4、程序时间隐藏陷阱,肆意践踏“规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之规则(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

第6、专家组的指定及裁决期限

(b)……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专家。本案答辩期4月2日届满,4月7日应指定专家。裁决书3称“2018年4月18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

延误了2倍时间11天!

(f)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应将指定的专家及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将有关投诉的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九弟新媒没有收到相关通知。

第15、专家组裁决(b)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在根据第6条被指定后14日内将有关投诉之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

如果按4月18日指定顺延,则5月2日的裁定是合理的边缘。

第16、裁决送达当事人(a)争议解决机构应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3个历日内将裁决书全文发送各方当事人、有关注册商及ICANN.有关注册商应立即将根据《政策》之规定执行裁决的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争议解决机构和ICANN.被投诉人九弟新媒5月12日收到裁决通知(附件11)。

超期3倍时间9天还多1天!(裁决书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2日)。这十天的时间差,是为什么?是不是裁决延误了而把时间标注提前到5月2日?还是中心工作失误渎职推迟10天通知?

如此耽搁二十多天,这样不遵守时间规则,哪里来的公平公正?

裁决是无效的。

5、行政程序语言的问题,也是时间问题:

裁决书3称“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裁决书3案件程序表述“2018年3月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也就是说,在此之后发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信件才是有效的。

“2018年2月2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8年2月26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此段表述结论不当。因为被投诉人此时没有收到任何行政语言邮件,因此不能评论,不能提出程序语言请求。

“2018年3月7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针对新增争议域名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3月7日中心发出的邮件是这样说的“被投诉人应该在2018年3月12日截止前向本中心提交其评论。”被投诉人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及时看到邮件,于3月14日回复了行政语言邮件,要求使用中文(附件12)。被投诉人推测,在这段时间(3.7-3.12)投诉人也没有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所以,应该默认使用规则规定的语言——中文。

晚了2天,仅仅2天,就没有被采纳。所以被投诉人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翻译阅读投诉人的大量英文资料。

同样是时间界线,为什么要求被投诉人这么严苛,失误就受到惩罚——阅读英文资料;而“规则”的时间规定,“中心”并不严格遵守,这是明显的不公,是对规则的肆意践踏,要追究责任。在此,被投诉人的弱势地位体现的淋漓尽致。

因此裁决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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